
继监管部门整顿租赁住房市场秩序、规范“高杠杆加贷”式乱象后,先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十四五”规划提出“高度重视”定调,后有京沪深三地先后整顿住房秩序,严控“租金贷”业务。


北京深圳率先出手,监管住房赁资资金2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就《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知明确规定约束“租金贷”,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五部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上海发布《实施意见》 严控“贷”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秩序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意见指出,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建立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意见》要求,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