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
香河县xx纸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介绍
申请人xx纸业有限公司系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的一家普通的民营和福利(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其于2010年3月份,在香河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等协调下,租用的土地连同其所有的厂房被拆迁,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
期间申请人采取了一些法律程序,但至今仍未得到妥善安置,无奈之下2019年申请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刘云刚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等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签收收到。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编号为【2020】x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以申请人未提供坐标图为由,拒绝向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坐标图,属于强人所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刁难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便民之立法目的和相关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尽其所能查询相关材料的依据,就想当然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不能确定地块坐标为由拒绝答复,其行为明显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收到《告知书》后,2020年3月申请人向香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需的信息的特征性描述不明确,导致无法查询,则应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
故香河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编号为【2020】x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